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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长执字第260号

李小川与罗治中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6-2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所属地区
长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小川,罗治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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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长执字第260号申请执行人李小川��男,汉族,四川省长宁县人。被执行人罗治中(曾用名罗志中),男,汉族,四川省长宁县人。本院在执行李小川与罗治中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未发现罗治中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2009)长民初字第142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人李小川发现被执行人罗治中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周映连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 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