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浙绍商终字第42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蔡柳烽。上诉人(原审被告)诸暨市嘉航针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骆维萍。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焕波。
上诉人蔡柳烽、诸暨市嘉航针织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焕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2011)绍诸璜商初字第164号民事判决,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
经审理查明,上诉人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哲宇
代理
审判员 傅芝兰
代理
审判员 陈蓉霞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陆琪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