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肥东执字第752-1号
申请执行人:孟庆忠,男,1974年11月11日出生,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被执行人:郑邦炳,男,1968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相民二初字第0015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郑邦炳履行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郑邦炳至今未全部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郑邦炳的银行存款134536元(含诉讼费、保全费3976元、执行费1700元、利息86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沈德生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包正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