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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莲民三初字第00797号

原告高X诉被告倪X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6-28
公开日期
2014-12-13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高X,倪X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莲民三初字第00797号原告高X,女,1979年1月19日出生,汉族。被告倪X,男,1974年1月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高X诉被告倪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X于2012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高X自愿撤诉,理由正当,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高X减半承担。

审判员  王霞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