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宜宾民初第1298号
原告:唐万奎。
委托代理人:罗平、梁齐芬,宜宾县双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林元华。
委托代理人:王玉芬,女,公民身份号码5125281971********,住宜宾市南溪区仙临镇光荣村*组*号,系被告林元华之妻。
第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市分公司营业部,住所地宜宾市长江大道中段11号,组织机构代码66029329-1。代表人:张益,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玉平、李介波,四川华晨律师事务所宜宾分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唐万奎诉被告林元华及第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市分公司营业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唐万奎于2012年6月26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当事人自己处分诉权的自愿行为,未损害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万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16元,由原告唐万奎负担。
审判员 尹 洪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根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