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诸执字第283-1号申请执行人刘同明。被执行人诸城市龙腾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敬业,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刘同明与被执行人诸城市龙腾矿业有限公司其他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总额为97346元,尚未执行标的额为97346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多次采取调查手段,并穷尽了对被执行人有关财产状况的调查措施及强制措施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周 玲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六日执行员 高玉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