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绍知初字第132号
原告:顾爱英。
委托代理人:范兰英。
被告:方伟英。本院在审理原告顾爱英诉被告方伟英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2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爱英撤回对被告方伟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68元,减半收取184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70元,合计454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李籽苏
代理
审判员 王 超
人民陪审员 莫伯林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易 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