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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慈民初字第470号

高昌明与罗春丰、徐定江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6-26
公开日期
2016-12-12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高昌明,罗春丰,徐定江,李清忠,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湾新区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民初字第470号

原告:高昌明。

法定代理人:王立珍,系原告母亲。

委托代理人:黎英,宜宾市南溪区留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苟昌树,宜宾市南溪区留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罗春丰。

被告:徐定江。

委托代理人:陈跃,浙江相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清忠。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湾新区支公司。代表人:沈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何泽宇,浙江金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岑睿杰,浙江金穗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2年5月3日受理原告高昌明诉被告罗春丰、徐定江、李清忠、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湾新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2012年6月26日,原告高昌明申请撤回对被告罗春丰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高昌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昌明撤回对被告罗春丰起诉。

代理

审判员  黄金锦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六日代

书 记员  郑 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