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未民宫初字第00512号原告何莹,女,1964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轶,男,无业。被告姚学义,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何莹与被告姚学义买卖纠纷一案中,原告何莹于2012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其意思表达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50元,退还原告50元。
代理
审判员 付蕾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刘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