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绍民初字第1375号
原告:绍兴县华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枫。
委托代理人:施国清、娄国芬。
被告:宁波环亚三江广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建观。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县华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环亚三江广告股份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绍兴县华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2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宁波环亚三江广告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绍兴县华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宁波环亚三江广告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县华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宁波环亚三江广告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975元,减半收取2487元,财产保全费1820元,由原告绍兴县华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包旺建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骆俊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