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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荣执字第872-1号

曲海洪与孙曙光、栾秀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6-26
公开日期
2014-12-08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曲海洪,孙曙光,栾秀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荣执字第872-1号申请执行人曲海洪,住荣成市。被执行人孙曙光,住荣成市。被执行人栾秀梅,住荣成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曲海洪与被执行人孙曙光、栾秀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被执行人已按调解书履行了法律义务,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荣成市人民法院(2011)荣民初字第107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邹国强

审判员  于海明

审判员  于浩志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刘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