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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诸执字第448-1号

玄夕坤与范德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6-26
公开日期
2015-07-13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玄夕坤,范德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诸执字第448-1号申请执行人玄夕坤。被执行人范德有。申请执行人玄夕坤与被执行人范德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总额为40800元,尚未执行标的额为408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多次采取调查手段,并穷尽了对被执行人有关财产状况的调查措施及强制措施后,被执行人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周 玲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六日执行员 高玉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