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绍平民初字第239号
原告:喻国华。
委托代理人:黄烈萍。
被告:裘增安。
被告:裘建洋
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赵敏。
委托代理人:姚科峰。本院在审理原告喻国华与被告裘增安、裘建洋、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机动车责任事故纠纷一案中,原告喻国华于2012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喻国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喻国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4元,减半收取10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鲁国强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邹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