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吉丰执字第145号
申请执行人:周丽群,女,1956年5月31日出生,汉族,住吉林市船营区。
被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吉林市分行营业部。住所:吉林市吉林大街。
法定代表人:李建波,该行行长。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因购房执行回转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2年5月3日,在本院立案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2年6月4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收到执行通知书后,于2012年6月14日,将所欠购房欠款主动汇至本院执行款帐户,该款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所欠利息,经申请执行人申请同意暂缓执行,保留债权。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10)吉丰非诉执字第78号执行裁定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姜洪波
审判员 赵文明
审判员 王润祥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高瑞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