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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吉丰执字第153号

申请执行人王长林与被执行人陈卫东、陈凤珍、陈凤琴、陈凤杰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6-26
公开日期
2017-03-13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长林,陈卫东,陈凤珍,陈凤琴,陈凤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吉丰执字第153号

申请执行人:王长林,男,1973年1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市丰满区。

被执行人:陈卫东,男,1967年5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市丰满区。

被执行人:陈凤珍,女,1960年5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市丰满区。

被执行人:陈凤琴,女,1955年6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市丰满区。

被执行人:陈凤杰,女,1971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市丰满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2年5月21日,在本院立案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2年6月5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限期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在限期内未能履行协助办理更名过户手续。2012年6月21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坐落于吉林市丰满区小白山乡腰屯村六社的房屋(产权证号:吉房权吉丰字第2014**号)裁定更名过户给申请执行人王长林。该案全部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12)吉丰民一初字第30号民事调解书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润祥

审 判 员 姜洪波

代理

审判员 王   有   强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高   瑞   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