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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邯县民初字第2025号

谢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6-26
公开日期
2014-05-26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谢某;王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邯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邯县民初字第2025号原告谢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谢某于2012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王某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某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杨洪民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宁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