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邯县民初字第2025号原告谢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谢某于2012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王某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某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杨洪民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宁 磊 微信公众号“”
谢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邯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邯县民初字第2025号原告谢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谢某于2012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王某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某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杨洪民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宁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