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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宁民初字第470号

原告赵某某诉被告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6-26
公开日期
2015-12-18
所属地区
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赵某某,葛某某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宁民初字第470号原告赵某某,女,汉族,甘肃宁县人,农民。被告葛某某,男,汉族,甘肃宁县人,农民。本院案受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葛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申请撤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赵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退付赵某某50元,余额50元由赵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郑振荣

人民陪审员  李晓翔

人民陪审员  吴永安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永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