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宁民初字第470号原告赵某某,女,汉族,甘肃宁县人,农民。被告葛某某,男,汉族,甘肃宁县人,农民。本院案受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葛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申请撤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赵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退付赵某某50元,余额50元由赵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郑振荣
人民陪审员 李晓翔
人民陪审员 吴永安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永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