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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吉丰执字第134号

申请执行人王艳清与被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吉林市分行营业部因购房执行回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6-26
公开日期
2017-03-13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艳清,中国工商银行吉林市分行营业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吉丰执字第134号

申请执行人:王艳清,女,1963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吉林市丰满区红旗街。

被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吉林市分行营业部。住所:吉林市吉林大街。

法定代表人:李建波,该行行长。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因购房执行回转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2年5月3日,在本院立案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2年6月4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收到执行通知书后,于2012年6月14日,将所欠购房欠款汇至本院执行款帐户,该款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所欠利息,经申请执行人申请同意暂缓执行,保留债权。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10)吉丰非诉执字第7号执行裁定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姜洪波

审判员 赵文明

审判员 王   润   祥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高   瑞   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