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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邹民初字第1234号

李某与许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6-26
公开日期
2015-10-29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裁判文书全文

邹城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底稿(共2页)签发人:××××年××月××日审核人:××××年××月××日拟稿单位:北宿法庭拟稿人:刘传生裁 判结果本案按撤诉处理。诉讼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2)邹民初字第1234号

原告:李某。

被告:许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关振建

审判员刘传生

人民陪审员范家法

二0一二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李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