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城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底稿(共2页)签发人:××××年××月××日审核人:××××年××月××日拟稿单位:北宿法庭拟稿人:刘传生裁 判结果本案按撤诉处理。诉讼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2)邹民初字第1234号
原告:李某。
被告:许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关振建
审判员刘传生
人民陪审员范家法
二0一二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李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