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范商初字第197号
原告:许建松,男,1978年8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
委托代理人:章伟,浙江相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霞,女,1977年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
被告:慈溪市彩晶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慈东工业区波涛路399号。组织机构代码:69508299-6。
法定代表人:卢建国,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宁波索日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慈东工业区天叙路1号。组织机构代码:69820219-9。
法定代表人:卢建国,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王镭,男,1987年7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
被告:卢建国,男,1968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许建松诉被告王霞、慈溪市彩晶电器有限公司、宁波索日电器有限公司、王镭、卢建国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许建松于2012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许建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建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803元,减半收取计7901.50元,由原告许建松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
审 判 员 顾保军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六日代
书记员 虞芳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