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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滦民初字第2275号

孙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6-26
公开日期
2014-12-01
所属地区
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孙某,李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滦民初字第2275号

原告:孙某,农民。

被告:李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任何理由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00元,合计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侯重生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董建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