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滦民初字第2275号
原告:孙某,农民。
被告:李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任何理由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00元,合计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侯重生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董建春 微信公众号“”
孙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滦民初字第2275号
原告:孙某,农民。
被告:李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任何理由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00元,合计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侯重生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董建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