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民 � � 裁 定 书(2012)宝渭法民初字第01206号原告赵某某。委托代理人马志,陕西国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晋姝萍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杨春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