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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镇民初字第578号

姚某某与席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6-26
公开日期
2015-12-16
所属地区
镇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姚某某,席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镇民初字第578号原告姚某某。被告席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姚某某诉被告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姚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姚某某负担。

审判长  景彦龙

审判员  王继彬

审判员  罗进先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邦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