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镇民初字第578号原告姚某某。被告席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姚某某诉被告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姚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姚某某负担。
审判长 景彦龙
审判员 王继彬
审判员 罗进先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邦统 来源:百度搜索“”
姚某某与席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镇民初字第578号原告姚某某。被告席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姚某某诉被告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姚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姚某某负担。
审判长 景彦龙
审判员 王继彬
审判员 罗进先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邦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