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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杭西商初字第510-2号

陈月华与路桥华南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6-26
公开日期
2014-07-10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陈月华,路桥华南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西商初字第510-2号

原告:陈月华。

委托代理人:汪力。

被告:路桥华南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主龙。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月华诉被告路桥华南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月华于2012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月华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陈月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708元减半收取4354元,保全申请费3020元,共计7374元,由陈月华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薛书松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任 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