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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嘉善西商初字第150号

嘉善城城际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嘉善荣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6-26
公开日期
2015-02-04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当事人
嘉善城城际混凝土有限公司,嘉善荣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嘉善西商初字第150号

原告:嘉善城城际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福宝。

被告:嘉善荣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袁胜荣。

原告嘉善城城际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嘉善荣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2年6月4日受理后依法由

代理

审判员单秀丽独任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因原被告已经达成和解,纠纷已经解决,故原告嘉善城城际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2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嘉善城城际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且无其他违法事项,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嘉善城城际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12元,减半收取1806元,由原告嘉善城城际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单秀丽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曹 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