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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鄂武昌民初字第02114号

胡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6-26
公开日期
2014-12-19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胡某,刘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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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鄂武昌民初字第02114号

原告:胡某。

委托代理人:王新宁,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胡剑敏(胡某之姐),1973年6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民路北恒冠豪园*栋***号,公民身份号码4201061973********。

被告:刘某。

委托代理人:刘锟,湖北忠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昌雄(刘某之兄),男,1966年1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武汉市洪山区卓刀泉路***号**栋*单元***号,公民身份号码4201061966********。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登记在刘某名下的位于武汉市武昌区武珞路528号银河苑b座18层2号房屋,因刘某之父刘荣学在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胡某、刘某解除上述房屋的买卖合同并返还房屋,本院已于2012年5月受理,此案正在审理过程中。故本案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必须以该案的处理结果为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李红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