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松恢执字第00097号
申请执行人:沈俊红,男,1972年9月10日生,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杨金权,男,1964年10月29日生,汉族,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08)普民一(民)初字第365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杨金权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货款1431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579元、执行费2050元。但被执行人仅履行部分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杨金权存款809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黄长春
审 判 员 曹庆党
代理
审判员 付 蓉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虞盛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