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丰民初字第2363号

王某甲与王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6-26
公开日期
2014-12-10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丰民初字第2363号原告王某甲,居民。被告王某乙,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王某甲负担。

审判员  王伯秋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宋 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