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雁民初字第00512号原告金文辉。原告郭蕊。被告陕西华岭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南二环西段69号22层。法定代表人高兴明,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余超。委托代理人张瑞娟。本院受理原告金文辉、郭蕊诉被告陕西华岭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2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意思表示真实、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文辉、郭蕊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16元,由原告减半承担。
审 判 长 叱红梅
代理
审判员 成 荔
代理
审判员 张叡婕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