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芜中民一终字第0033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储桂英,女,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宣城市。
委托代理人:刘华健,男,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
委托代理人:奚来玉,上海佳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俞志明,男,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
委托代理人:谭啸,安徽纬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古立平,安徽纬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梁程程,女,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管春雷,男,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上述两被上诉人共同
委托代理人:倪俊,安徽深蓝律师事��所律师。上述两被上诉人共同
委托代理人:刘朝晖,安徽深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
负责人:宣义俊,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姚婷婷,该公司员工。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
负责人:张永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胜利,安徽铭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储桂英因与上诉人俞志明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2011)繁民—初字第009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3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储桂英的委托代理人刘华健���奚来玉,上诉人俞志明及其委托代理人谭啸,被上诉人梁程程、管春雷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倪俊,被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姚婷婷,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胜利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2011)繁民—初字第0095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文 勇
审 判 员 鲍 迪
代理
审判员 国廷斌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韦 佳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