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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南法民初字第05259号

周开礼与沃尔玛(重庆)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南滨分店、厦门良一食品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6-25
公开日期
2014-12-31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当事人
周开礼,沃尔玛(重庆)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南滨分店,厦门良一食品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南法民初字第05259号

原告:周开礼,男,汉族,1970年2月出生,住重庆市巴南区。

被告:沃尔玛(重庆)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南滨分店,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宏声路阳光汇广场,组织机构代码:69390167-9。

负责人:张旭,总经理。

被告:厦门良一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集美区杏林杏前路20号。

法定代表人:吴盛梅。本院于2012年5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周开礼诉被告沃尔玛(重庆)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南滨分店、厦门良一食品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周开礼于2012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周开礼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开礼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周开礼承担。

代理

审判员  周新星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刘 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