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南法民初字第05259号
原告:周开礼,男,汉族,1970年2月出生,住重庆市巴南区。
被告:沃尔玛(重庆)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南滨分店,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宏声路阳光汇广场,组织机构代码:69390167-9。
负责人:张旭,总经理。
被告:厦门良一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集美区杏林杏前路20号。
法定代表人:吴盛梅。本院于2012年5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周开礼诉被告沃尔玛(重庆)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南滨分店、厦门良一食品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周开礼于2012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周开礼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开礼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周开礼承担。
代理
审判员 周新星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刘 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