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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广行非审字第53号

广平县国土资源局与刘社平行政处罚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6-25
公开日期
2014-05-27
所属地区
广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平县国土资源局,刘社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2)广行非审字第53号申请执行人广平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袁君年,职务:局长。被执行人刘社平。申请执行人广平县国土资源局以被执行人刘社平在法定期限内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为由,于2012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广国土(2012)第02005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广平县国土资源局没有提供对当事人进行催告情况的材料,强制执行申请书上没有行政机关负责人签名,未注明日期。不符合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的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三)项、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广平县国土资源局强制执行广国土(2012)第02005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申请,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武文海

审 判 员  杨红涛

人民陪审员  许艳娇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海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