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鱼执字第99号申请执行人闫玲被执行人鱼台县谷亭卫生院本院在执行闫玲与鱼台县谷亭卫生院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数额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董拓基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许新波 关注微信公众号“”
闫玲与鱼台县谷亭卫生院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鱼执字第99号申请执行人闫玲被执行人鱼台县谷亭卫生院本院在执行闫玲与鱼台县谷亭卫生院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数额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董拓基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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