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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湖德乾民初字第121号

张某甲、张某乙与张某丙、张某丁等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6-25
公开日期
2014-11-14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继承纠纷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沈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湖德乾民初字第121号原告张某甲。原告张某乙。被告张某丙。被告张某丁。被告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张某乙与被告张某丙、张某丁、沈某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6月26日以进一步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甲、张某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40元,由原告张某甲、张某乙负担。

审 判 员 贝海滨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五日代

书记员 章 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