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宝民初字第01007号原告张某某,女,1986年9月5日出生,汉族,护士,宝塔区人,现住宝塔区南二十里铺村。被告徐某,男,1983年2月12日出生,汉族,无业,延安人,现住宝塔区农校山上。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2012年6月25日原告张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申请撤回对被告徐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实际由原告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石亚弟
代理
审判员 陈晓霞
代理
审判员 李惠蓉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刘海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