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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宝民初字第01007号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6-25
公开日期
2015-07-20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张某某,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宝民初字第01007号原告张某某,女,1986年9月5日出生,汉族,护士,宝塔区人,现住宝塔区南二十里铺村。被告徐某,男,1983年2月12日出生,汉族,无业,延安人,现住宝塔区农校山上。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2012年6月25日原告张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申请撤回对被告徐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实际由原告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石亚弟

代理

审判员  陈晓霞

代理

审判员  李惠蓉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刘海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