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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杨执字第00069号

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陵区支行与崔某某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6-25
公开日期
2014-11-28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陵区支行,崔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杨执字第0006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陵区支行。住所地:杨陵区某某路。代表人孙某某,男,汉族,杨陵区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崔某某,男,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陕杨证经字第303号执行证书,于2012年3月22日向被执行人崔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偿还申请人借款及利息共计15158.88元,并承担执行费127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陵区支行提出撤销执行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自愿撤销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杨执字第0006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贾建鹏

代理

审判员  段蔚娟

代理

审判员  王西江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陈 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