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杨执字第0006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陵区支行。住所地:杨陵区某某路。代表人孙某某,男,汉族,杨陵区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崔某某,男,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陕杨证经字第303号执行证书,于2012年3月22日向被执行人崔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偿还申请人借款及利息共计15158.88元,并承担执行费127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陵区支行提出撤销执行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自愿撤销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杨执字第0006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贾建鹏
代理
审判员 段蔚娟
代理
审判员 王西江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陈 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