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东民二初字第00160号
原告:丁克文,男,1968年01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东至县。
被告:宋军,男,1986年05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东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丁克文诉被告宋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丁克文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克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丁克文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姚彧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曾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