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鱼执字第366号申请执行人马乾原被执行人生茂晶本院在执行王光莲与高兵、王迪波医疗事故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数额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董拓基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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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乾原与生茂晶医疗事故纠纷执行裁定书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鱼执字第366号申请执行人马乾原被执行人生茂晶本院在执行王光莲与高兵、王迪波医疗事故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数额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董拓基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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