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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鱼执字第366号

马乾原与生茂晶医疗事故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6-25
公开日期
2015-06-12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马乾原,生茂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鱼执字第366号申请执行人马乾原被执行人生茂晶本院在执行王光莲与高兵、王迪波医疗事故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数额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董拓基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许新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