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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扶民初字第00656号

岳某某与吕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扶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6-25
公开日期
2014-12-26
所属地区
扶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岳某某,吕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扶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扶民初字第00656号原告岳某某,女,汉族,农民,住扶风县法门镇。被告吕某某,男,汉族,农民,住扶风县法门。本院在审理原告岳某某诉被告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岳某某于2012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岳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岳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岳某某负担。

审判员  刘永彦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宋 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