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扶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扶民初字第00656号原告岳某某,女,汉族,农民,住扶风县法门镇。被告吕某某,男,汉族,农民,住扶风县法门。本院在审理原告岳某某诉被告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岳某某于2012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岳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岳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岳某某负担。
审判员 刘永彦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宋 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