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湖德民初字第12号原告德清县新市地区房地产管理所。法定代表人施建勇。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倪卫星、张宝。被告德清县欣勤电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火荣。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王建国。本院在审理原告德清县新市地区房地产管理所与被告德清县欣勤电子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自行处分民事权利,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德清县新市地区房地产管理所撤回起诉。本案受��费减半交纳347.5元,由原告德清县新市地区房地产管理所承担。
审 判 长 莫剑青
代理
审判员 叶国栋
人民陪审员 叶赟超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五日代
书 记员 冯艳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