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鸠执字第508-1号申请执行人黄芳,女,汉族,1967年2月2日出生,住芜湖市黄山西路糖烟酒公司宿舍3栋3单元601室。被执行人孙泽宾,男,汉族,1974年5月15日出生,住芜湖市龙桥路26栋4-1号。协助执行人中建八局第一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工业南路65-9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镜民一初字第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1年10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孙泽宾及协助执行人中建八局第一建设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
本院查明2010年12月1日,协助执行人中建八局第一建设有限公司在接到(2011)镜执字第166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后仍擅自向被执行人孙泽宾支付974453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7条、第38条、第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协助执行人中建八局第一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4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施德雨
审判员 田 黎
审判员 周光保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夏 昀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