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西民三终字第0030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焦红波,男,1972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品刚,男,1971年5月3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焦忠刚,男,1972年2月2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谢林立,女,1967年4月29日出生,汉族,周至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邓引会(又名邓惠),女,1970年8月20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焦红波因与被上诉人焦忠刚、被上诉人邓引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2011)周民初字第011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焦红波于2012年6月25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焦红波自愿撤回上诉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焦红波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焦红波已预交)减半收取525元,由焦红波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运平
代理
审判员 王 磊
代理
审判员 陈 敏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韩 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