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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碑民三初字第00893号

刘启军与冯进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6-25
公开日期
2014-12-16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刘启军,冯进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碑民三初字第00893号

原告:刘启军,陕西城市人家装饰有限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蒋代东,男,个体工商户。

被告:冯进行。本院在受理原告刘启军与被告冯进行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后,原告刘启军于2012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启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启军撤回起诉。诉讼费341元减半收取170.5元,由原告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付)。

审判员  王英俊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孙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