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甬仑执民字第104号申请执行人张国海,男,1956年10月6日出生,住宁波市北仑区。被执行人赵长明,男,1970年1月2日出生,住安徽省颍上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国海与被执行人赵长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赵长明现无适当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国海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2)甬仑执民字第104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虞文君
审 判 员 周 敏
审 判 员 曹得胜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四日代
书记员 任瑞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