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崇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崇执字第103-3号申请执行人孙晋平,男,1955年7月16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被执行人吴贤明,男,1969年9月26日生,汉族,住崇仁县。被执行人吴志峰,男,1979年12月2日生,汉族,住崇仁县。现于白湖监狱服刑。本院在执行孙晋平与吴贤明、吴志峰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吴贤明、吴志峰目前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中止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09)闵民一(民)初字第479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毛林
审判员 许星芬
审判员 李少峰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陈永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