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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奎执字第711号

潍坊市高新区祺鹏木器加工厂与江苏建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6-22
公开日期
2017-03-15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潍坊市高新区祺鹏木器加工厂,江苏建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建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奎执字第711号申请执行人潍坊市高新区祺鹏木器加工厂。被执行人江苏建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江苏建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奎商初字第3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第32条、第38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第三人银行存款×××元。

二、如无银行存款,查封或扣押被执行人、第三人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袁 磊

审判员 高 彬

审判员 韩 冰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孙林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