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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曲民初字第839号

曲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曲周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6-22
公开日期
2014-12-22
所属地区
曲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曲民初字第839号

原告:曲某。

被告:赵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曲某诉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曲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曲某负担。

审判员  王海英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胡青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