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曲民初字第839号
原告:曲某。���告:赵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曲某诉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曲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曲某负担。
审判员 王海英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胡青青 来自
曲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_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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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曲民初字第839号
原告:曲某。���告:赵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曲某诉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曲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曲某负担。
审判员 王海英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胡青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