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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南溪执字第135-2号

南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李明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6-21
公开日期
2014-12-04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南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明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南溪执字第135-2号申请人南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委托代理人聂乾坤,南溪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留宾社主任。被执行人李明祥,男。关于南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明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我院(2011)南溪民初字第241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李明祥未履行该判决确定的义务,南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我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李明祥所有的位于南溪镇南大街、斗档街转角处底层门市二间。房屋交由被执行人李明祥保管。未经本院允许,不得擅自处理。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兵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沈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