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南溪执字第135-2号申请人南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委托代理人聂乾坤,南溪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留宾社主任。被执行人李明祥,男。关于南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明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我院(2011)南溪民初字第241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李明祥未履行该判决确定的义务,南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我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李明祥所有的位于南溪镇南大街、斗档街转角处底层门市二间。房屋交由被执行人李明祥保管。未经本院允许,不得擅自处理。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兵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沈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