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东商初字第162号原告东营鑫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西四路**。法定代表人张延利,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冯洪革,东营市司法局干部。被告胜利油田胜利工程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北二路**/div>法定代表人王庆水,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胡加强,山东领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树杰,山东领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振东,胜利油田胜利工程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营鑫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胜利油田胜利工程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金振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东营鑫建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93元,减半收取2197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燕华然
审 判 员 韩受朋
代理
审判员 张海霞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静静 微信公众号“”